分居协议书(分居协议及其效力)

分居协议书
分居协议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欧美国家普遍承认分居协议的效力,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分居制度,将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视为满足了情感破裂的要求,如果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这其实是变相、迂回地承认了分居协议的效力。一般而言分居协议的效力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财产约定;子女抚养权约定; 分居的认定。

财产约定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分居协议中都会都会涉及婚姻存续期间或分居期间的财产约定,该约定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在离婚纠纷中可成为确认双方各自财产范围的依据。对此,许多人(包括业内)有一个错误的认识,如果涉及财产的约定,需经过公证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公证则对于财产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实只要婚姻双方就财产归属,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内,协议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婚姻双方具有拘束力。也没有任何法律将“公证”作为财产协议生效的前提。

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效力
分居协议中可以约定,在分居期间子女临时抚养权的归属,并对分居期间的抚养非承担做出具体约定。亦可以约定,如果双方最终离婚,子女归何方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等等。关于分居期间临时抚养权的归属,一般不存在争议。此处争议存在于如果双方离婚,分居时涉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约定效力如何?笔者认为此处的约定只要在不损害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情形下应为有效,《婚姻法》36条第三款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言外之意,如果婚姻关系双方能对子女抚养权达成合意,则以双方的合意执行即可,无须法院再行干涉。双方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约定,视为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了合意,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可以据此做出抚养权认定。

认定分居成立的效力
分居协议尚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证明分居本身。由于我国关于分居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欧美关于分居的提起法律程序;限制令、禁止令适用也不充分,如果真正到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分居期满情感破裂离婚,而另一方则坚称没有分居或分居不满两年;或分居非基于情感原因,而是工作、生活等其他原因导致的。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认定符合感情破裂,应予判离。
 
结语:现实中,分居协议履行、实施仍面临着诸多问题。诸如如何才能获得法院认可为“情感不和的分居”、一方否认分居协议实际履行,法院如何认定等等。故虽然《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分居制度,但具体落实尚需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如果从法律层面上直接对分居协议予以确认,将会使得《婚姻法》第32条,关于分居制度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张举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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