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时明月2(《秦时明月2》3.8亿线下非法交易案开庭 罪名成争议焦点|游戏日报)

秦时明月2
除了侵占知识产权,在游戏圈,公司员工通过非正当渠道,擅自给玩家充值和购买道具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随着近年来游戏行业的发展,涉案金额也是越来越大。去年,《秦时明月2》手游的公司员工就曾因擅用公司职权,通过非官方渠道为玩家充值、更改游戏属性等问题而被公安机关刑拘。根据游戏日报所了解到的信息,这起事件的涉案金额高达3亿8千万元。而近日,此案件也于石景山法院得到了最新的审理。

案件背景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朱某伙同王某,利用从事“秦时明月2”网络游戏软件运营的工作便利,通过“zhujia”GM管理账号及利用“root”系统账号私自开通的“wangzheng” GM管理账号,未经公司许可,非法手动控制“秦时明月2”游戏系统后台,向原“秦时明月2”游戏论坛版主周某介绍的多名游戏玩家进行充值、发放游戏道具、月卡等游戏数据,线下交易获利。朱某违法所得26万余元,并分给王某3万余元,赃款已挥霍。
 
目前,涉案人员,原《秦时明月2》手游运营负责人朱某和王某,私下提供充值用户的游戏论坛坛主周某已被刑拘。其中,朱某和王某是此次庭审的两位被告人。

注意事项

本案中的主犯是朱某,王某是当时朱某的领导,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从犯,并没有参与多少实际操作。
 
据游戏日报所获得的数据,本案中的涉案金额3亿8千元指的是朱某违规发放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价值,因为不是正规渠道,所以朱某在为周某介绍来的玩家充值时,大大降低了虚拟商品的官方售价。所以通过他们渠道的充值金额实为人民币445,185元,其中朱某23万,王某3万,而剩余的近18万,本次庭审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庭审现场

据朱某交代:“2015年年底12月份,我进行正常工作时,有‘一路向北’(即周某)这个人,一直是我们公司指定论坛版主,他与我联系,说可以有偿交换道具,我咨询过王某,经过他同意,向其多次出售道具。”
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朱某的本职工作是操作后台,发放道具、奖励、制定游戏内活动,通过后台配制游戏活动。作为朱某的领导,王某主要是布置任务与授予朱某操作权力。朱某说,此次违规操作的“请示”,是私下吃饭只有他们两个人的时候完成的。
 
据王某交代:“9月份时曾听王某提议过向游戏玩家发放月卡、元宝的事情,但那时没有同意。之后再提并没有表态。”公诉人将其称为默许,“我是2015年12月1日收到朱某发的一个红包,我后来知道他通过违规操作出售道具收的钱。一直到2016年3月底我准备离职,跟朱某说这个事儿有变动了,风险比较大,这期间一直是因为贪心收了他的红包。”
 
据王某回忆,虽然他在2015年12月1日到2016年三月底,一直都在收朱某的红包(累积3万元),但其实并不知道朱某是如何在后台进行操作的。包括朱某开的新账号以及与朱某对接的版主,“一路向北”周某,也只知道他是公司指定的版主,因为不是自己招进来的,所以日常交集也不是很多。并表示自己的权力并不能禁止朱某的行为,就算是反对,对方也完全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此外,关于朱某通过违规之后的获利金额,王某也是一概不知。朱某并有没跟自己说过获利之后的钱如何分配,发红包就收,直到警察到家前,他都不知道朱某通过违规途径所获利的数额。
(既然说到钱就说句题外话,在本职工资方面,朱某是8K—12K的收入,而王某到了新公司之后更是月薪15K,换而言之,王某牢狱之灾所换来的,只是他两个月的工资。)

随后,在宣读公司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支付宝转账说明、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等多项数据材料及证据之后,案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朱某、王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赃款、以及初犯、偶犯等因素,会从轻处罚。
 
在辩论环节,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分别提出,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量刑上关于数额较大起点根据相关规定应该是6万以上40万以下,本案应以朱某销售游戏变现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再加上归案后的积极表现,建议判处缓刑。朱某由于没有实际参与策划与操作,所以也并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而涉案金额是人民币3万元不到5万元,不属于我国刑法312条规定情节严重。所以认为朱某、王某均不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可以看出,在两位被告人都已认罪的情况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罪名。公诉人认为二人均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朱某辩护人认为是职务侵占,王某辩护人认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说得直白点就是大局已定,剩下的就是看判多少了,其实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也不难看出,认罪也只是更好的保护被告人。

诺诚游戏法律师意见

针对此案,游戏日报特地采访到了诺诚游戏法律师朱骏超,并从他那里得到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若按照最严格的法律标准而言,朱某不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从公检法角度,如果定盗窃罪,涉案金额过高,朱某就变成了重罪。所以,公检法起诉的罪名定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刑期也能控制。而且朱某的行为仅限于被告人公司内部,社会危害性小,鉴于审讯期间积极配合,宣告缓刑也没有对社区不利的影响。
 
朱骏超律师认为,按照案件属性,朱某的获刑应该是3-7年,具体的服刑时间需要看其之前的所在公司畅游网络是否对其谅解,这是案件缓刑特别重要的一点。同理,本此庭审的另一被告人王某,虽然没有直接操作,但因包庇及故意纵容,并从中获取利益,王某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属于从犯。
 
此外,朱骏超律师指出,虽然表面上看还有辩护的余地,但鉴于二被告人都已认罪,且案件的定型也已经用轻罪起诉,争议不会很大,不出意外的话,下次庭审就是直接宣判。值得一提的是,从涉案金额上来看,二被告人虽然给他们之前所在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现阶段而言,游戏道具的金额还是没有被公检法所认可,相关部门也不愿意去按照道具金额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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